回復原狀(刑事)

回復原狀乃回復為原有訴訟權利之訴訟行為

當事人上訴抗告、聲請再審聲請再議,如果已逾法律規定的時間(法定期間),但是因為自己完全沒有過失的話,就可以要求回復法律規定的期間,仍然可以提出。

例如:因天災道路中斷,或因氣候影響造成交通中斷等因素,致上訴期間已逾期者,如係因不可歸責於被告者,被告即可聲請回復原狀為未逾期,而仍可提起上訴。

聲請回復原狀並不以當事人為限,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等,依法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者,如遲誤上訴期間,亦得聲請回復原狀;又告訴人在偵查中遲誤再議期間,亦得聲請回復原狀。

要件

  1. 須期間之遲誤非因過失: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刑訴第67條)
  2. 須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刑訴第67條)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