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筆錄

係指由書記官審判期日所製作的筆錄,並記載審判事項及其他訴訟程序。審判筆錄具有「絕對證明力」。

訊問人就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
  1.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1. 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2. 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3. 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4. 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5. 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6. 辯論之要旨。
    7. <tooltip placement=“top” title=“第 41 條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tooltip>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8. 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9. 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10. 當庭實施之扣押勘驗
    11. 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12. 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13. 裁判之宣示。
  2.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