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詰問容許例外

學說見解主張對質詰問權之內涵應為:「刑事被告在程序中應享有面對面、全方位去挑戰及質問不利證人的適當機會」,惟亦容許有例外,對質詰問權的例外,應以對被告防禦權的「補償」作為對質詰問容許例外的必要條件:

  1. 義務法則:係指國家機關應先履行自身的促成傳喚義務(包括拘提),始得主張對質詰問權的例外。
  2. 歸責法則:不利證人不能到庭,非肇因於可歸責國家之事由所致。
  3. 防禦法則:採納不利證人先前未經對質詰問或其他書面,應先給予被告以其他方式質疑該證詞之機會。
  4. 佐證法則(關於證明力的限制):該不利陳述(傳聞)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主要或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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