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見解主張對質詰問權之內涵應為:「刑事被告在程序中應享有面對面、全方位去挑戰及質問不利證人的適當機會」,惟亦容許有例外,對質詰問權的例外,應以對被告防禦權的「補償」作為對質詰問容許例外的必要條件: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