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係指有抗告權人,不服原審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救濟方法。抗告權人包括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抗告須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提出抗告書狀並敘明抗告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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