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通信權

對於與外界隔離中之羈押被告,自有必要賦予與其辯護人接見通信之機會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4條)

由此可見,所謂的接見通信,是溝通權的一環,具權利性質的同時,也是滿足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能充分自由溝通,行使防禦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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