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證之
指某項事實以
文書
作為證明的方法。
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
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意思就是
當事人
合意
定
第一審
管轄法院,必須以文書作為證明方法。
相關條目
舉證責任
形式的舉證責任
-
實質舉證責任
法定證據方法
被告
、
證人
、
文書
、
鑑定
、
勘驗
刑事訴訟法
,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