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權衡原則

法益權衡原則在不同的法領域有各自不同的定義。

在刑事訴訟法上,法益權衡法則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證據,認定有無證據能力的其中一項判斷標準。

原則上,違背法律規定的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審判時不能予以採用。但如果法官在具體個案權衡時,認為這個與事實相符的證據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之間,應該例外地賦予證據能力時,法官就可以使用這個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刑訴第15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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