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又翻作「無合理懷疑確信」、「毫無合理懷疑」,是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有罪的標準,必須達到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得以認定被告為有罪的意思。
「無合理懷疑是讓你堅定地相信被告有罪。世界上很少有事情是我們可以絕對確定的,而在刑事程序中,法律並不要求控方必須克服每一個可能的懷疑。如果根據你們對證據的考量,你堅定地相信被告被控訴之罪名成立,即應有罪。另一方面,如果你認為存在被告無罪的真正可能性,你必須將此利益歸於被告,判決無罪。」
無合理懷疑旨在排除「合理的懷疑 」(reasonable doubt), 而 非要求控方舉證至無任何懷疑(beyond any doubt),因此當舉證完畢後若審判者(the fact-finder)仍存有懷疑,該懷疑亦必須「合理」,方可將此利益歸於被告。,美國實務及學說均肯定並無任何法律程序要求100%證明程度,因此「無合理懷疑」之心證門檻並非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