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合理懷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又翻作「無合理懷疑確信」、「毫無合理懷疑」,是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有罪的標準,必須達到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得以認定被告為有罪的意思。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的標準版說明

「無合理懷疑是讓你堅定地相信被告有罪。世界上很少有事情是我們可以絕對確定的,而在刑事程序中,法律並不要求控方必須克服每一個可能的懷疑。如果根據你們對證據的考量,你堅定地相信被告被控訴之罪名成立,即應有罪。另一方面,如果你認為存在被告無罪的真正可能性,你必須將此利益歸於被告,判決無罪。」

無合理懷疑旨在排除「合理的懷疑 」(reasonable doubt), 而 非要求控方舉證至無任何懷疑(beyond any doubt),因此當舉證完畢後若審判者(the fact-finder)仍存有懷疑,該懷疑亦必須「合理」,方可將此利益歸於被告。,美國實務及學說均肯定並無任何法律程序要求100%證明程度,因此「無合理懷疑」之心證門檻並非 100%。

美國 Victor v. Nebraska 案(Sandoval及 Victor 合併案件)

一審法官:「合理懷疑是足以使一個理性謹慎之人,在人生中重大時刻,對於將『法庭上呈現出的事實推論其為真實』一事,會暫停並猶豫。對全部證據經過充分、公平、中立的思考後,這種懷疑無法使你感到已達道德確定程度的持久不變確信。同時,絕對或數學上的確定是不需要的,你可以認為事實已達無合理懷疑,然而也知道你可能會弄錯。你可以基於強烈的機率認定被告有罪,只要這個機率強到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合理懷疑是基於證據所生,真正且實質的懷疑,或者是基於控方缺乏證據所致。單純基於機率上的懷疑、基於想像上的懷疑、或出於幻想猜測的懷疑,都不是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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