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亦為法官保留原則之一環,但此類法官保留例外在急迫之情形,得允許偵查機關先自行發動特定類型強制處分,而後再為呈報法院補發特定強制處分之許可。
刑事訴訟程序上採行相對法官保留的強制處分包括搜索、通訊監察。
至於羈押則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只有法官有權決定,偵查機關只有聲請權,而無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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