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移送分成兩種:隨案解送與不隨案解送(通稱
函送
)。
隨案解送
,一般都會直接移送到
地檢署
先開
偵查庭
。
函送
案件大都非
現行犯
,而是被通知到
警方
說明;或經通知不到警方處說明,而遭函送
檢方
調查。
相關規定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7點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
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檢察官命令移送。
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8點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
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相關條目
偵查主體
刑事訴訟法
,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