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移送分成兩種:隨案解送與不隨案解送(通稱函送)。

相關規定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7點
  •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1. 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
    2. 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3. 檢察官命令移送。
    4. 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8點
  •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1. 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2. 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
    3. 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