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很多法院,哪一個案件要由哪一個法院審判,法律上有特定的判斷規定,原則上是看犯罪的地點、被告的住居所、案件法律關係或上級法院指定等方式來決定,因此方式法院取得合法審判這個案件的權利,稱之為管轄權。
如果法院對於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對這個案件審判。所以法院於收到沒有管轄權的案件時,依法應作成管轄錯誤判決,並主動將這個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是若這個案件是自訴案件,依法律就不用主動移送到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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