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權時效指國家於判決確定後,依法得以執行刑罰的期限。行刑權時效的長短,是以法院宣告刑的輕重來決定,宣告刑越重,行刑權期間越長。
當宣告刑為死刑、無期徒刑,行刑權時效為40年;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行刑權時效只有7年。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原因包括刑之執行、依法應停止執行、因逃匿而通緝或逃脫而未能繼續執行、依法令受拘束自由,但停止進行期間已達行刑權時效期間之三分之一,則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則繼續進行。(刑法第8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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