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
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訴第91條),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訴第8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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