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原則

法院為了查明起訴犯罪事實之真相,於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完畢後,如果還認為事實不太清楚仍有待釐清時,可以斟酌個案情形主動去調查有助於發見真實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對於公平正義的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有義務依職權調查證據。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