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明力,亦即「證據價值」,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乃審判者就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中以其予以決定犯罪因果關係之強弱,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證明力之認定,依證據裁判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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