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稱宣示筆錄,係指法院宣示判決時,書記官將宣示的內容及情形紀錄下來,由書記官及審判長在上面簽名製成公文書,稱為宣示判決筆錄。
簡易案件或認罪協商案件,法官當庭把判決結果告知當事人,由書記官把判決結果記錄在筆錄上(即為宣示筆錄),日後法院會將宣示筆錄直接公告,並寄送給當事人,它的效力與判決書一樣。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