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主要規範憲法訴訟之程序。
107年12月修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主要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應予以司法化,審判組織及方式法庭化為其首要。爰於《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明揭大法官審理所有案件類型之形態,均由傳統之會議形式,改以具有完全司法審判性質之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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