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違憲審查制度又稱「附帶式審查」,係指由各級法院法官審理具體個案時,均有審查應適用之法規範是否合憲之權力與義務,當事人亦得在訴訟中主張法規範違憲,故此種制度以存在具體爭議或訴訟為前提,而法院則於具體個案時,附帶審查法規範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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