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2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其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有所損害,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憲法訴訟法第83條):

  1. 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2. 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3. 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時,應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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