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表列

正面表列係指法律明確列舉允許事項,並將未列舉允許者推定為禁止。

舉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
  1.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1. 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2. 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3. 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4. 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5. 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6.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7.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8. 醫療用中藥材。
    9. 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10. 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11.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入境之物品。
    12. 兩岸海上漁事糾紛和解賠償之漁獲物。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
  2.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貿易局公告之;第七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處(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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