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規定 列舉規定係指為預防法規在適用上發生疑義,特別把所要規定之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舉出來,用以說明某一上為概念意義或該列舉事務之總效果的法條。 解釋方式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原則 列舉規定必須注意3個原則: 列舉事物為可以證實的 儘可能避免推論和判斷 各款性質須相同,不可為實體、程序交錯,兩者性質相異者。 舉例 民法第129條第1項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相關條目 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正面表列-負面表列) 正面表列 立法技術原理 列舉規定 例示規定 負面表列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