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正面表列

正面表列係指法律明確列舉允許事項,並將未列舉允許者推定為禁止。

舉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
  1.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1. 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2. 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3. 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4. 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5. 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6.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7.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8. 醫療用中藥材。
    9. 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10. 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11.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入境之物品。
    12. 兩岸海上漁事糾紛和解賠償之漁獲物。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
  2.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貿易局公告之;第七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處(局))公告之。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