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

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將物交給他方使用,他方於無償(免費)使用後返還該借用物的一種契約

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借用A車3日,甲不必支付使用費,但應於3日後將A車返還給乙(民法第464條)。

釋字第457號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法律關係。(釋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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