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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

為他人的債務,負保證清償責任的人。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

類型

普通保證

依據民法規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在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且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此為「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因此,在替人作保時,務必思慮周全。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過世,他的繼承人又未在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則表示願意繼承此連帶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股票、銀行存款及每月薪資1/3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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