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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係指不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原債之關係並不消滅,而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之情形。若原債之關係消滅而成立新債之關係,債之同一性已變更,則為債之更改。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

例如 購買不動產時,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的抵押權及債務;購買汽車時,承擔出賣人尚未清償的分期付款。在債權讓與的情形,其所要保護的是債務人,在債務承擔,因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即脫離債務關係,乃發生如何保護新的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問題。

類型

法定併存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後,舊債務人仍須與新債務人一併負責,又可分為:

  1. 概括承受
  2. 營業合併

免責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後,舊債務人不須與新債務人一併負責。

承擔關係與效力

  1. 承擔人(指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契約成立時,債務即移轉於承擔人(民法第300條)。
  2.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契約成立後,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其生效(民法第301條)。
  3. 承擔人得以「債務人因法律關係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亦不得以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民法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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