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通知係將自己之意思通知於他人之私法上行為。意思通知之行為並不以行為人企圖發法律效果為必要,而此類行為生效係因法律規定。
如 對法定代理人承認之催告(民法第80條)、對債務人之請求(民法第129條第1項)、對要約之拒絕(民法第155條)、承認之拒絕(民法第170條第2項)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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