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契約內容重在債務人以一定慎重注意義務來處理事務者。債務人對於未能達成契約結果,僅負過失責任,當債務人未盡慎重注意義務來處理事務時,始為可歸責,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法國民法中,債務人須有過錯才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過錯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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