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拆屋還地係指未經同意在別人的土地上興建自己的建築物,實務上法官判決拆屋還地,意即必須將建築物拆除並將土地還給土地所有權人,但有例外情形得主張不拆屋。

例外有機會不拆屋

  1. 土地所有人蓋房屋時,並非因故意重大過失而越界建築者。
    民法第 796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不動產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權利
    • 占有人善意無過失者: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占有人惡意(法律上是指原本就知情者):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796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83 年台上字第 27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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