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係指未經同意在別人的土地上興建自己的建築物,實務上法官會判決拆屋還地,意即必須將建築物拆除並將土地還給土地所有權人,但有例外情形得主張不拆屋。
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796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83 年台上字第 27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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