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繼承人不願意繼承已經過世的人留下的任何財產和債務。拋棄繼承僅得就遺產全部為之,無法僅繼承部分遺產。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現行制度下,僅可選擇繼承或拋棄繼承,即1或0的選擇。
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67 年台上字第 3788 號)
遺產如果要抛棄繼承,必需在知道可以繼承的時候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來辦理;辦理拋棄繼承時,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174條)
例如 父親甲過世,其子(乙)辦理拋棄繼承,而乙之子(丙,甲之孫子)可能因同一繼承順位皆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此時丙若欲拋棄繼承,亦須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