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依《公證法》規定遴任,得執行公證、認證業務之人(公證法第24條)。
民間公證人雖非正式的公務員,但因其辦理公證、認證文書效果與法院公證人相同,且與法院公證人都同樣受司法院監督、管理,故具有準公務員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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