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idical person/juristische Person/personne morale)
法人,為非自然人,而由法律賦予權利能力(人格),而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社會組織。法人的目的為使法人得與社團之成員或財團之財產分立,而以獨立之單一體,經由其機關從事法律交易。
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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