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
出賣人
對於
買受人
就買賣
標的
的瑕疵,應負的法定責任。
瑕疵擔保,有
權利瑕疵擔保
與
物的瑕疵擔保
二種。
權利瑕疵擔保:指出賣人應
擔保
第三人
對於買賣
標的物
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債權
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民法第349條、第350條);
物的瑕疵
擔保: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意思,所應具有的價值、效用及品質(民法第354條)。
相關條目
出賣人
定型化契約
法律關係
物之瑕疵
商品自傷
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
,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