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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屬於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係指彼此互動的兩個或更多的人構成的團體,且作為該團體的成員互相有著相對確定的期望和義務,團體成員內部存在一種被普遍認同的身份。

社會團體應由發起人(年滿20歲且具權利能力)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辨異

社會團體與社團法人差異性大致上有兩點:

  1. 法人可申請補助案、接受委託辦理專案、標案,縣市政府與機關通常會根據其專案考量要求具有法人資格。每個機關考量都不同,有些單位認為經過法院公證之後的單位能夠具有更優質的管理,因此才會要求法人資格。
  2.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團體對外發起募捐活動,需要具有法人資格。

分類

  1. 學術文化團體: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主之團體。
  2. 醫療衛生團體:以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為主之團體。
  3. 宗教團體: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之團體。
  4. 體育運動團體:以普及全民運動,增進身心健康;發展競技運動,強化運動技術水準;蓬勃運動產業及運動學術研究為主之團體。
  5.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以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為主之團體。
  6. 國際團體:以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我與他國人民間之認識及連繫為主,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之國內總會組織或經外交部同意之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團體。
  7. 經濟團體:以農業(農林漁牧狩獵業)、工礦業(礦業、製造業、水電燃料瓦斯業、營造業)、服務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等經濟性任務或相關學術研究、發展為主之團體。
  8. 環保團體:以提昇環境品質,從事環境保護,維護環境資源為主之團體。
  9. 宗親會:以姓氏相同者為主所組織之宗親團體。
  10. 同鄉會:以原籍貫或出生地(以省市、縣市區域為準)相同者於他行政區域組織之同鄉團體,或區域同鄉團體聯合海外同鄉團體組織之世界同鄉總會。
  11. 同學校友會:以聯絡有正式學籍之國內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已離校肄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研修結業)同學校友情誼為主之團體。
  12. 其他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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