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屬於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係指彼此互動的兩個或更多的人構成的團體,且作為該團體的成員互相有著相對確定的期望和義務,團體成員內部存在一種被普遍認同的身份。
社會團體應由發起人(年滿20歲且具權利能力)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社會團體與社團法人差異性大致上有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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