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脅迫(民法)
要件
撤銷意思表示
類型
脅迫(民法)
脅迫係指相對人或
第三人
故意
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
意思表示
之情形。
要件
脅迫行為
表意人發生恐懼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
脅迫行為與表意人發生恐懼及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
因果關係
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
脅迫故意
撤銷意思表示
表意人受脅迫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而意思表示經過10年亦不得撤銷。
類型
相對人所為脅迫:係指脅迫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
詐欺
為第三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此處第三人有認為限縮於表意人直接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人,且須因該
法律行為
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律上
利害關係
者。
相關條目
民法體系
受益人
體系解釋
民法
,
民法總則
,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