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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契約

係指契約的成立或生效必須使用一定的方式而言。與之相對者為「不要式契約」。

法律規定契約之成立應以書面為之,則此契約即屬「要式契約」。 又例如 結婚離婚都必須經過登記程序,才會發生效力。

要式性

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該法律行為須以一定方式為之,如未踐行者,法律行為不成立。

常見形式

  1. 書面:人事保證契約(民法第756-1條)、終身定期金(民法第730條)、夫妻財產制之訂定(民法第1007條)、不動產物權行為(民法第758條第2項)、債權質權之設定(民法第904條第1項)
  2. 書面、兩人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民法第982條)、離婚(民法第1050條)
  3.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收養(民法第1079條)
  4. 遺囑:遺囑之作成必須依法律規定之方式為之
  5. 以不動產移轉為標的之債權契約,依民法第166-1條規定,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至今本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
民法 第166-1條
  1.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2.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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