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涉及子女權利、義務的所有事項的行使,包含對子女的扶養、懲戒、財產管理等身份與財產事項,一般也稱作子女的監護權。
親權是親子關係最重要的內容,可分為身上照護和財產照護兩種。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指的就是「親權」。
所以,父母介入監督未成年子女的交友、宗教選擇、參與社團或是觀看影片等,判別是否影響其人格健全發展,就是親權的行使,是權利也是義務,所以親權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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