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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

係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等身分關係而受法律保障的利益;一旦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另一方就可對出軌的一方提出民事求償。

侵害配偶權並不限於「通姦行為」,只要有出現超過一般社會通念所認知「朋友間應有的正常社交行為」就算。

縱然夫妻間感情不睦,但仍然不是他人得以介入婚姻的理由,因為配偶權所保護的法益並非僅有夫或妻的個人權利,也包含兩人生活而形成的家庭關係。

然而,現已有部分實務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認為配偶彼此間乃是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而擁有支配他方決定或意志之特權。

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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