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訴訟繫屬中,追加原非當事人第三人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例如:甲遭乙駕車撞擊受傷,甲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A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其後在訴訟中發現乙是丙公司的員工,為公司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因此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其損害, 則甲將丙追加為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就是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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