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舉證責任又稱為「證據提出責任」,多適用於辯論主義的訴訟,係指當事人為了避免敗訴,在訴訟過程中致力於證明對自己有利、而於當事人間有爭執事實之責任,規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之舉證活動,性質上屬於行為責任。
主觀舉證責任的分配大體上跟客觀舉證責任一致,就特定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為免受敗訴判決,必須在訴訟程序中提出證據。主觀舉證責任既係法院訴訟指揮之指標,亦成為當事人舉證活動之方針,於說明當事人角色功能有不可或缺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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