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為既判力,指判決確定後,判決主文判斷過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當事人及法院所發生的拘束效力,除透過再審程序廢棄原確定判決外,當事人間不能針對主文已經判斷過的事項,在另案為不同的主張,法院也不能作成相反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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