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力

又稱創設力。係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例如:依民法第92條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或法院作成的形成判決,使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動的效果。

勝訴時,依法院之判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效力,即以法院之判決形成某法律上之效果。形成之訴於原告敗訴時為確認判決,僅具既判力,而於原告勝訴時,方為形成判決,具有形成力。通說認為訴訟上和解不具形成力,故形成之訴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例如:離婚判決於確定時發生形成力,使夫妻關係歸於消滅;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之判決確定時,使該決議消滅,回復到決議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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