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審理主義係指法院進行訴訟之本案審理時,應盡可能將程序集中進行。法院應先踐行爭點整理程序,先確定本案中應調查之爭點,再行證據調查程序。
民事訴訟之審理採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多數法官於收受新案詳細審閱卷證後,即依各該事件之繁簡,斟酌採用書狀先行程序,或逕行指定期日審理, 並參酌第268-1條第2項、 第27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俾利於試行和解,或集中調查證據,以促進審理集中化,貫徹直接審理主義,使言詞辯論集中而易於妥適終結訴訟。
換言之,集中審理主義要求法院將訴訟事件劃分為「爭點整理階段」及「集中調查證據階段」,進行有計畫的審理。在爭點整理階段,法院應就原、被告之主張分別進行一貫性及重要性審查,俾能做成迅速、妥適、經濟的裁判,保護當事人實體及程序利益,並維護公益層面的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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