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giate panel)
指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採「合議制」組成,即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3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並合議決定者而言。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
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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