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雖然訴訟標的移轉了,原本的當事人仍為適格,可以不必更動原告、被告,不受影響地繼續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在標的物已移轉的情形之下,原本的當事人就不再和訴訟標的之間具有利害關係了,大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讓這個標的物的第三人可能也會因為不知道該標的物正在進行訴訟而受到損害。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讓接受訴訟標的的第三人能得知訴訟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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