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人
法律
規定可以對「
審判長
、
受命法官
或
檢察官
所作的處分」,或對於「
行政機關
或
法院
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
聲明異議
,以請求變更或
撤銷
原處置、處分或命令之人,即為「聲明異議人」。
相關條目
聲明異議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