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亦即公課,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等,原則上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獲得收入的目的,根據公法的法律規定,所請求的一切金錢給付。
在具體情形,是否有一項稅捐、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存在,則應專門依其是否滿足此類公課的各自的概念特徵而定,至於立法者對於此類公課所選擇的名稱如何,則並不重要,蓋其可能為逃避課徵權限問題而選擇某一種公課名稱。故有關稅捐概念以及其他公課概念的區別,實有必要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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