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係指人民負有行政法上所生金錢給付義務,而履行期間已過(無論是法定或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者, 國家依相關執行名義而進行之執行程序稱之。

相關條文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

  1.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1.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2.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3.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2.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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