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的理念與垂直分權的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的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參照,另外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5條關於自治事項、自治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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