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力

係指行政處分成立生效後,未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即屬於行政處分存續力之明文規定。

類型

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之一,分成形式存續力實質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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