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預告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 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 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至於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或契約期間為3年以內之定期契約勞工,其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節協商約定,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以預告之次日起算

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依據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係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即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計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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